一般情况下,支付货款时,都要把相应凭证收回。万一没收回,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呢?下面的案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。
案情回顾
某汽车4S店经常需要杜邦汽车漆及辅料。2011年3月,其业务人员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梁先生,梁先生正好经营杜邦汽车漆,辅料生意。于是该店与梁先生口头达成协议,由后者为其供应杜邦汽车漆、杜邦汽车漆辅料。
自2011年3月起,梁先生即开始为该店供应杜邦汽车漆及辅料。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,该店购买梁先生杜邦汽车漆辅料合款44687元,双方不定期结算。在此期间,双方有多次履约行为,该店以转账支票、现金方式四次付款66370元。
2012年7月,该店突然接到梁先生的诉状,称其一直在梁先生处购买杜邦汽车漆,辅料,从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,购买了杜邦汽车漆,辅料共计金额45462元,但仅支付了6000元,尚欠39462元。
该店庭审中辩称:梁先生所诉的购买杜邦汽车漆,辅料的事实存在,但其所诉的数额不实,店方不欠梁先生的货款。交易习惯中,店方应收回出库单,但因工作人员疏忽,未收回出库单,所以出库单还在梁先生手中。故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梁先生与店方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。
本案中,因梁先生及店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交易习惯(即在结算时出库单是否收回及该店在出库单签字,应视为收取货物未付货款等)。据此,法院最终判决店方给付梁先生相应货款。
后店方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。
律师说法
马颖秋律师评析:《合同法》规定: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本案中,该店与梁先生是口头协议,双方的交易应依据交易习惯进行收货付款。该店付款后应当收回出库单,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未收回。在诉讼中,该店举不出证据说明这个问题,那就只有承担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法律后果。(李庆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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